辽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二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者进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之前,应当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提出供地意见。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计入用地成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承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