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