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携带车辆和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