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车辆及其行驶证和双方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