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车辆及其行驶证和双方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