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十六条已修改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等购车证明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