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以下地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