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绿色方式进行祭祀活动。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