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设施、电力、水利、公路和铁路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土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