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评审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