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