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