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重点排污单位;(二)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四)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其他单位。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