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将本行政区划分为一定数量的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