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