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