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