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已修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