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

(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