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