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