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