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参加办理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牵头单位组织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