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一条有效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参加办理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组织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