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对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