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牵头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参加办理单位的沟通协商;参加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