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负责协调,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未经协调同意,承办单位不得自行退回或者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应当向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