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