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具体交办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并将交办工作的安排意见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