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综合分析报告,拟定交办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提出和转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