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