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