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等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