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排污企业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纸、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接受处罚、奖励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