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重大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