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前,应当依法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及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