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本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任务及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