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