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