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优先、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奖惩分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防治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