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