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