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涉案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