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旗县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秸秆、残膜等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先进适用的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机械的优先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在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纳入村规民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加强巡查,对嘎查村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