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破碎、筛分等产生污染的工段安装除尘设施,或者将生产设施置于全封闭车间内,防止污染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