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