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