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