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服务网,优化路网结构,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建设充电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物流配送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