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在开采、加工、运输及固废堆放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一)生产、开采过程中排放粉尘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抑尘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二)道路运输矿产品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粉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三)排土场、尾矿库等堆放场,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减少固体废渣存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体污染。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