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电力、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制造、热力供应等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治污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