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执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