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