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全封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